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公告字號:101年 2 月 15 日宜農水管字第1010001448號
主旨: 本會為辦理 101 年度「推廣旱作管路灌溉計畫」之設施申請補助,特予公告農民週知。
依據: 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2 月 13 日 農水字第 1010030370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項目
(一)水源調控設施:1. 動力設備:馬達、引擎、抽水機。
2. 調蓄水設施:蓄水槽(限RC、磚造、鋁合金、不銹鋼或塑膠類等)。
(二)末端管路設施:包括穿孔管系統、噴頭式系統、微噴式系統、滴灌系統。
二、補助基準:下列事項以年度核准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1.每一申請人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25萬元。
2.蓄水設施:補助費用視蓄水容量而異,最高補助費用不得超過7萬元。
3.水源調控設施:包括動力設備、調蓄設施及調控設施等項,補助費每公頃不得超出13萬元。
4.末端管路灌溉系統:最高補助基準以系統設施費之49%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個別系統之最高補助基準。
5.前述2項補助費之總和每公頃不得超過20萬元。
6.高山及離島地區補助費之上限,各項器材單價得視實際需要提高20%,惟補助成數不變。
三、補助對象:
指在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使用之土地上申請施設管路灌溉設施之農民。
四、申請具備證件:申請人除填寫一份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推廣單位提出申請。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申請日期以3個月內有效)。
3.承租私有土地者,承租人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之施設同意書。
4.承租國有土地者,承租人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印本(租約期限自申請日起需滿3年以上者,方得申請補助)。
五、申請人除符合前述三、四條資格申請案,經推廣單位派員實地勘查,並根據下列選點原則辦理,若有無法列入補助對象時,不得異議。
1. 農民申請之先後順序。
2. 申請補助用地實際從事耕作者。
3. 願意配合補助單位查訪或推廣單位進行相關試驗或灌溉效益調查研究提供資料者。
4. 灌區外共同水源地區之農民有營運組織及計畫者。
5. 為政府輔導生產安全農產品或轉作高經濟作物,具有示範作用及後續推動旱作觀摩之據點。
6. 該地區發展潛力大,有助於後續旱灌之推廣者。
7. 確實需要灌溉技術改善者。
8. 能配合自籌51%經費及各項作業者。
六、申請人注意事項:凡有下列各項之一者不予申請補助。
1.曾接受水保局、農糧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補助管路灌溉系統者(符合再次申請補助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2.土地上耕種檳榔、荖花及荖葉等作物。
3.凡在地籍謄本上之使用類別被記載為林地者。
4.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未依照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內而超限利用或未作好水土保持者。
5.申請土地位於行水區者(指河川堤防外之農地)。
6.承租公、私有地之申請人,無法出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證明書、租賃契約書或其他相關代理人員之證明者。
七、以上事項,若需詳加解釋均以行政院農委會98年2月25日修訂「推廣旱作管路灌溉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內容辦理。
八、受理申請日期及地點:
1.申請日期:即日起至本年度核定預算用罄為止。
2.受理申請地點:逕向本會管理組〈灌溉股〉或所屬水利工作站洽辦。
洽詢電話:03-9255000轉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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